来广州经商的王先生不久前在一间超市购物,由于超市玻璃门几乎透明,又无任何警示标志,他就径直撞上了,当即头破血流,后被送往医院缝了四针。事后,王某要求超市赔付医药费和误工费,但超市认为撞破头是他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超市不应承担责任。后来,王先生投诉到市消委会,店方才向王先生赔付医药费、误工费。为了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店家已经在所有玻璃门上贴上了荧光彩带。(《羊城晚报》200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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