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市长的权力根据各城市的不同情况分为“强市长制”和“弱市长制”。在“强市长制”下,市长由选民直接选出,拥有任命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否决市议会通过的议案等权力,但重大问题还得市议会决定。纽约、华盛顿、旧金山市长即属此种。一般城市则采用“弱市长制”,市长从市议会成员中选出或由市议员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主持市议员开会,听取市民的意见,代表市政府发表演讲,是市政府的形象代表。市长没有任命权。 (《天津老年报》200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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