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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能不能实现

2004-0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以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这一办法是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者,由原审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等项进行考核,审查通过后,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累犯和虽是初犯、偶犯,但性质较为严重的不在其列)。此后,该未成年人视为未曾犯罪,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这一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引发了争议。河北省石家庄的王女士,儿子因犯盗窃罪服刑满后即将回家。她听说有“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做法后说:“除非背井离乡,不然,街坊、同事、孩子的同学、街道办事处都知道,即便记录没了,用人单位也不可能不知道。”

律师司丽华说:“我担心如果这样做了,那些有问题的孩子会不会产生侥幸心理:反正我犯了罪也不记入档案,别人也不知道。我认为,对犯了罪的未成年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全社会都来关心他们,如果真能做到这一点,前科消灭不消灭并不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在法律上,前科会给犯罪人带来两方面的不利后果:在再犯的情况下,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推行前科消灭举措,其效果令人怀疑。比如,一个获得“前科消灭”的人,10年后在法律院校毕业到法院求职,该人能担任法官吗?如果允许担任,显然违反法官法,因为法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如果不得担任,前科消灭证明书又有何用?

(《法制日报》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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