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晚上,山东德州市平原县妇女董某被歹徒乘夜色打伤并强奸。董某和养子崔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是同村周某作的案。公安机关经侦查,排除了周某作案的可能性。
事情发生后,董某在村里大肆宣扬是周某作的案,村里人议论纷纷。周某诉至平原县法院,要求董某为其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赔
德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被他人强奸,已通过DNA鉴定证实并非周某所为。但董某向他人宣扬周某强奸自己,已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犯。终审判决:董某赔偿周某精神损失1000元。(《法制日报》3.9佳木咏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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