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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申报制”难挡官员腐败

2004-04-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在香港发生了一起官司,广东妇女胡兆秀状告香港商人叶仅辉,称其盗取她在港存款476万港元。胡兆秀的丈夫张汝韶是广东鹤山市委书记。一对月总收入不愈5000元的干部夫妻,何以在香港拥有上千万港币存款?其拥有的巨额存款,何以在过去8年的时间内未被发现?

从收入申

报到财产申报

身为鹤山市委书记,张汝韶官居县处级正职,根据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他必须定期报告自己的收入。但是他是否在自己每年两次的收入报表中,申报了这笔巨额资产,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中国官员收入申报制的初衷是“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一位纪检官员说,“(收入申报)大家报上来就行了,没有人去核实。”“我们不过做一下备案的工作,并且,它(收入申报)是不公开的。”这些纪检干部承认,在一些地方,收入申报更多是流于形式。

“收入申报规定”里的申报范围,不包括申报人的全部财产,其继承的遗产、受赠、偶然所得以及从事证券、股票等风险投资所得均未计入。现有制度规定的“收入”都是单位或组织有案可查的,其实没有申报的必要。

一个更完善的办法是财产申报制度及相应的法律。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纪委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次年,中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不过迄今为止,该项规定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尚无公开资料。

公众有权知道官员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毛寿龙说,“每个官员的收入是应该公开的”,“否则申报没用”。

收入和财产公开,无疑与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但当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有关人士呼吁,中国应尽快建立“金融实名制”。

韩国于1993年推出的此项制度影响巨大,仅一个月的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金德柱、检察总长朴钟吉等一大批高官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在1995年下半年查处前总统全斗焕和卢泰愚秘密政治资金事件中,金融实名制的威力再次得到确认。

毛寿龙教授认为,我国社会目前处在经济转型期,银行业不发达,个人信用体系也没有建立起来,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尚需时日。但从多次大案查处的情况来看,实行财产申报制,对领导人及其亲属的监督是关键。

(《新闻周刊》2004.4.12杨中旭文)

相关链接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

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的申报对象为包括总统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等人员及其配偶、受抚养子女。申报人在一定范围内获取的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申报;其申报在任前、任中、任后均须进行;审查机关在接受申报后须严格审查。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处理手段包括:剥夺非法财产、归还不合法取得的财产,降职、削职、令其辞职,以贪污贿赂罪论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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