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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仲裁的公正

2004-04-1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一个中标额为4760万元的未完工程,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竟仲裁出8640万元的工程造价,让哈尔滨玛克威公司陷入困境。

2001年初,玛克威公司接手开发建设道外仁里小区危房改造工程。在招标中,金马建筑公司以4760万元报价中标。施工初期,双方合作基本顺利,可随着工程的进展,矛盾陆续出现。首先,施工中建筑项

目不达标,建筑公司拖延了工期,另外施工质量经鉴定多处有严重质量问题,为此玛克威公司开始停止支付工程款,金马公司随即停工。

金马公司以玛克威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玛克威公司给付工程进度款1220万元及滞纳金24万元(玛克威公司在此前已支付工程款3440万元,并为金马公司代缴水电费和劳保统筹费284万元)。玛克威则以金马公司延误工期及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由提起反仲裁请求,要求金马公司赔偿工程拖期和质量损失1000万元。

2002年哈尔滨仲裁委裁决,玛克威公司给付金马公司工程进度款1220万元,2003年又裁定玛克威公司再支付金马公司工程款4608万元。

玛克威公司认为,仲裁委在指定司法鉴定机构上违背了法律程序。首先,仲裁委委托的哈尔滨双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2002年5月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还没有取得鉴定许可证,而且它后来取得的资质证书也是乙级的,而玛克威公司的该工程是甲级的,它没有资格鉴定;其二有证据表明,其中的一名仲裁员与申请人金马公司有过密切接触;其三仲裁厅合议时,裁决是在玛克威公司委托的仲裁员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仲裁怎能令人信服?

(《工人日报》3.27 许振鹏 郭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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