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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农宅违法

2004-04-1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97年7月,北京顺义仁和地区塔河村村民仇某以2万元价格,将村内自己的一个小院连同房子,卖给了北京市民陈某。村委会和镇政府均在协议上盖了章。随后,陈某在这块地上大兴土木,砌墙、装修、种树,还规划好了羽毛球场地。可好景不长,2003年初,仇某以当初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买卖无效,双方

返还财产。顺义法院认为,如果只判决仇某退还那2万元购房款,有失公平,因为经鉴定,陈某后来的装修及自建设施,价值3.5万元。最后此案在法官的主持下,仇、陈自愿达成协议,房归还仇,仇一次性给陈6万元。

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无权私自买卖宅基地。农民宅基地只为本集体内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非本集体的农民不能获得”。这种因市民买农宅发生的纠纷,在全国其他城市都有,而且最后的结果基本都以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无效告终。值得注意的是,如今这种在城市渐成时尚的生活方式,已对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人民政协报》4.7李一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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