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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二年,还能要回借款吗

2004-05-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0年2月,朋友胡某找我借了2万元人民币,并写下字据,约定1年后归还。1年后,胡某对还钱之事一字不提,我也不好意思开口。去年,我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请他还钱。他答应月底还钱,并在字据上注明。不料,我月底去他家时,他却说,借钱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不还了。胡某说得对吗?我能要回借款吗?

家意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胡某于2000年2月向您借钱,约定1年后归还,到2003年2月,您和胡某都未提及还钱之事,法律就不再保护您的权利。但是,胡某后来答应在月底时还钱,并在字据上注明,在法律上属于重新承诺,应当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所以胡某还要还钱。您可以到法院起诉,法院会支持您的诉讼请求。(《天津政法报》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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