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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工作劳务关系有变

2004-05-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988年7月,喻某到北京某宗教协会下属单位工作,1990年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工作协议,至2003年时喻某每月领取工资780元。2004年1月8日,该协会通知喻某解除劳动关系,喻某遂与该协会发生了劳动争议。4月2日,喻某申请仲裁,理由是该协会未全额支付其补偿金、特殊工种保险。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喻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

北京西城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喻某与该协会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喻某在1997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喻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虽仍在该协会工作,但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劳务关系,该法律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故喻某要求宗教协会按其实际工作年限支付未给付的工作年限补偿金、特殊工种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庭因此作出判决,驳回了喻某的诉讼请求。 (《工人日报》5.22张峰王进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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