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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看儿女日记父母要受处分

2004-05-2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修改的1996年颁发的《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父母偷看儿女日记,由其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被媒体报道后,立刻引起质疑:家长侵犯了自己儿女的隐私权,单位有什么权力给予行政处分?

该办法

在学生中间引起一片赞誉之声。北京劲松三中初二男生小张说:“我很早以前就知道家长不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也知道可以去法院告家长,但不知道还能让单位处分家长,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就有更大的个人生活空间了。”而反对者则认为,自家孩子自家管。应当尊重孩子的隐私权,但因翻看孩子日记而受处分有些过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家长偷看儿女日记要受单位行政处分”的规定带有浓重的计划经济体制色彩,好像职工就是单位人,职工的家长里短都要单位管着似的。很难说深圳市的实施办法有违法律,但肯定不合理,在实践中也无法执行。

(《北京晚报》5.20 杨昌平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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