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在孙某开办的汽车修理厂学徒。双方约定:学徒期间,不计报酬。2003年11月20日,付某随孙某外出从事起吊汽车车箱作业。汽车司机敖某发动车时,车胎爆炸,击飞的工具箱盖致付某头部左额颅骨凹陷,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乙级。双方为赔偿事宜诉至江西省樟树市法院。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
(《人民法院报》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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