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三年内免征、减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三年内免
(《中国财经报》六・二十二姚长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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