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检察机关发现,辽宁省新民市交通局一笔50万元的道路维修款中,真正用于修路的仅有七八万元,10万元被新民交通局的局领导私分了。道路维修工程仅需要10万元左右,而新民市交通局却向沈阳市交通局申报了50万元资金,沈阳市交通局没有做任何审查拨付了50万元后,从中得到了20万元的回扣款。在修建沈山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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