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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吴金艳终审被判无罪

2004-09-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来自内蒙古的吴金艳在北京海淀区北安河阳台山庄饭店当服务员,与同事尹某等服务员同住一个宿舍。2003年9月10日凌晨,吴金艳等人已进入梦乡。突然,李某、孙某、张某三人把宿舍门打开闯了进来。孙某边殴打边欲强行带尹某下山,并撕扯尹某的睡衣。吴金艳见状急忙下床劝阻,孙某却转身对吴金艳大打出手,并扯开她的睡

衣,致吴胸部裸露。李某拿起一把铁锁向吴金艳身上砸去。慌乱中,吴金艳下意识地向李某刺了一刀,刺中李某的左胸,李当即倒地,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检察院认为,吴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且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审理认为,吴金艳面对将要严重危及自己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持刀刺向李某,属正当防卫行为,虽致李某死亡,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一审判决吴金艳无罪,不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家属不服并提出上诉。

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吴金艳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新华每日电讯》9.17李京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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