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民事自助行为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在我国,自助行为目前尚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并为习惯和舆论所认可。本案中面食店服务员的行为是自助行为,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深圳法制报》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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