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颁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投标的方
(《京华时报》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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