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查处传销的地方性法规――《太原市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办法》于2004年9月25日在山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
该《办法》规定,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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