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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法》的尴尬

2004-10-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近日,成都市律师李宗发向四川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希望为“孝”立法,让子女尽亲情孝敬、奉养义务,要求国家、社会继续弘扬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

孝道属于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它虽然看不到摸不着,却无时无刻不在起作用。我老家一个农民,幼时丧父,母亲改嫁并

和继父将其养大,长大后他拒绝赡养母亲和继父。然而,村里巨大的舆论压力,让他不得不肩负起赡养的义务,这样的舆论惩罚,远比法庭审理、判决更奏效。既然舆论的力量可以自行纠正一般的不孝行为,又何必要给立法增加负担?

孝道也很难变成具体的法律条文。孝道与否,法庭很难取证。孝与不孝没有绝对的标准,每个父母只能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给子女打分。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孝道标准,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孝道标准,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尽孝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将千差万别的孝道标准统一化,太不现实了。即使成文,绝大多数父母也未必愿意看到自己的子女因为自己而受到法律的审判。倘若他们当庭翻供或者撤诉,尴尬的何止是法官,更是那部量刑难、定罪难、执行更难的《孝法》啊。

(《钱江晚报》10.8 刘海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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