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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清查陷入权力困境

2004-10-2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0月8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对外公开征求《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国资委规定,中央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中,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涉嫌犯罪的,相关负责人将被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针对各省国资委的大检查同时启动。

10月中旬左右,国

资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组成的国企产权转让联合调查组将抵达江苏、浙江等省份,听取各省国资委等四部门的检查汇报,并对一些重大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联合抽查。此次彻查,主要针对中央企业在地方上的二级和三级子公司在“主辅分离”和地方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

但国资委的职能设置,却使得查处出现了两难。

国资委目前直接管理的中央直属企业(央企)是189家,直属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达7万多亿元。而全国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近12万亿元。虽然国务院曾经在“三定”方案中明确表示,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但发改委目前还保留着投资权;非上市公司产权变动的重组转让登记,实质上还在财政部,尚未完全移交。至于对企业重大决策的权益,操作过程中也难以真正落实。比如22家央企兼并重组过程中,国资委只拿出预案,政府最后来拍板。

本次清查的另一个重点,是对地方国资的监管。但是,分权设置使国资委再次遭遇监管真空。国资委与省、市(地)国资机构之间,实行“分级所有、分级监管”模式。对于地方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只有指导功能,而无行政处分权,无疑使得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国有资产法》起草了近10年,至今迟迟不能颁布,使得国资委的职能落实、查处各地各企业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时,判断依据出现了真空。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工作,已经显现出急迫的必要性。

(《中国新闻周刊》200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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