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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

2004-12-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友赵某和朱某结婚近15年,两年前,朱某受刺激患了精神病,常不自觉发呆、唱歌,甚至自残身体。赵某见朱某无好转可能,即趁朱某清醒时写了一份协议书,双方商量好了自愿离婚,家中部分财物归朱某所有,并由朱某在协议书上亲笔签字认可。赵某将朱某送回其娘家,其娘家不服。请问这样的协议离婚是否有效?

专家

解答:

精神病患者不能“协议”离婚。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没有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自己不能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也就是说,朱某虽“答应”离婚了,实际上她却可能连“离婚”是怎么回事都不知道。正因为如此,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登记申请。这样的人离婚不能用“协议”方式,而必须通过诉讼,让法院来判决。

(《江苏法制报》11.26小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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