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在司法实践中,本罪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其物色行贿的对象,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述行贿信息,为行贿人转交财物,代为表达行贿人的要求等;二是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其寻找索贿对象,转告索贿人的要求,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晨报》11.30巴特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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