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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身带枪也构成犯罪

2004-12-05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弟弟因与他人早有积怨,他人曾多次扬言并对其实施追杀。为防身,我弟弟购买了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的手枪及部分弹药并随身携带。但在为期三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弟弟并没有用该枪伤人或者杀人。前不久,我弟却被法院判处徒刑。这于法律有据吗?

 赵萌

专家解读:

你弟弟被他人追杀,理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他携带枪支防身,实质上是黑吃黑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该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弹药,而公然非法持有、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你弟弟的行为与之吻合:一、他是不属公务用枪或配置民用枪支及弹药的人,他持枪行为非法,侵犯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制和公共安全;二、由于该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杀伤力,因而该枪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枪支”;三、尽管你弟弟携带枪支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追杀,但该罪构成并不是以持枪的目的为要件,目的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即使防身也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四、你弟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根据《刑法》第12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蓝盾》2004年第12期程成 李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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