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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鬼故事吓傻自己不算“工伤”

2004-1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张林是上海某高校2001级大学生。2002年,热衷写作的他在一个网上论坛里发表了数篇恐怖小说,引起反响。7月中旬,他收到广东一家音像出版社的电子邮件,委托他创作鬼故事,声称要制作成磁带。张林同意了,双方约定每篇故事在1万字以上,一篇稿酬500元。

此后,为了达到出版社“恐怖、吓人”的要求,每当夜深

人静时,张林就一边听鬼故事磁带,一边构思故事,满脑子充满了恐怖内容。然而从去年3月开始,张林每天晚上都产生幻觉,睡不着觉,非要把灯开着不可。在这种情况下,张林停止向出版社供稿,但仍无法恢复正常生活。前不久,万般无奈的张林走进了精神卫生中心体检,结果被查出有抑郁症和妄想症倾向。张林认为,自己是因为创作鬼故事而患上精神疾病的,应该属于工伤。近日,他向这家音像出版社提出了工伤损害赔偿的要求,但是被出版社拒绝了。

上海市世民律师事务所齐斌律师认为,张林的境遇值得同情。但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也很难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法律进行索赔。

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张林是受出版社委托而创作,出版社对其支付的是稿酬而非工资,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张林与该出版社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解放日报》12.3张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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