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 ,要以受害人的身份差别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笔者认为,这种以身份差别为依据的区别赔偿违背了法律的平等原则。这一标准主要考虑的是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等个人因素。
在实践中,区别赔偿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当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区别
贫富之别是客观的,法律无法统一人们的劳动能力和收入水平;但人格平等是同等的,当任何人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都应当给以相同的保护,不管受害者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
(《南方周末》12.9孔繁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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