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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也应工伤赔付

2004-12-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5月12日,河南禹州人刘红点受上海深蓝物资公司指派驾车从上海送货到江苏宜兴,为了不让车空返回沪,公司又指派他赶往苏州工业园区深蓝化工有限公司拉货回上海。下午4时左右,因操作失误,刘的车在312国道苏州境内与一辆大货车迎面相撞。苏州市交巡警支队认定,刘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发生车祸后,刘红点被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右髋骨骨折,住院并动了手术。

2004年9月21日,刘红点向上海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办公室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上海深蓝”否认刘和该公司有关系。吴老板说:“刘红点是在我们的关联企业‘苏州深蓝’开过车,但不是‘上海深蓝’的职工。”企业承认他是工伤,已花去医疗费和车辆赔款共四五万元。“上海深蓝”不再给刘发工资。记者问:“你们有劳动合同吗?”“没听说过临时工还要签劳动合同。”

上海深蓝公司以与刘红点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拒绝给予工伤赔偿和相应待遇,这是认识上的错误。

劳动部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早已明确规定,劳动者虽然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同样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所以,因工受伤的员工只要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立案申请,就可以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就不能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摆脱自己的责任。

《工人日报》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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