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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末位淘汰制

2006-01-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最近,小佳心情极糟。他在上海一家国有医药经销公司担任销售员,由于分管的西南区域生活指数较低,药品销售不佳,去年他在销售部里排名末位。今年,他虽然完成了任务,但销售额仍排部内末位。按企业内部实行的末位淘汰制规定,他极有可能出局。小佳困惑道,我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主观上也想把药品销掉,但西南地区生

活水准怎能与苏浙沪相比,我就是做到死也不可能超过华东地区呀。

在实行末位淘汰制的企业内,像小佳这样愤愤不平的人,不在少数。

上海市三石律师事务所孙为新律师认为,按《劳动法》规定,只要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双方都应履行。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把劳动者随便淘汰出企业,就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解除其合同。而且“末位淘汰”没有统一标准,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硬性规定淘汰率。如果推行标准不明的末位淘汰制,就会造成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置员工,这是与《劳动法》相悖的,不宜提倡。 (《劳动报》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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