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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离职被判赔?

2006-01-08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小梅(化名)于2000年进入广东肇庆市某实业公司打工,被委派到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售楼工作。前年她与实业公司签订了期限至2009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小梅如果辞工就要支付给公司10万元违约金。

前年11月,她突然被调往房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工作。于是,小梅口头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并于前年12月16日离开了物业公司。实业公司认为小梅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遂于去年1月向肇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小梅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

小梅称,她自己是在害怕失去工作的前提下,被迫签订协议的。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不应该承担违约金。

去年4月15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小梅向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小梅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对于另一起类似案件,北京交大法学教授黎群认为,天价违约金对于劳动者有失公平原则。

(《广州日报》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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