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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2006-01-1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国务院近日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4类;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成4级

,特别重大的是Ⅰ级,重大的是Ⅱ级,较大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

“预测和预警”被明确规定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把预警级别分为4级,特别严重的是Ⅰ级,严重的是Ⅱ级,较重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要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北京晨报》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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