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2日,上海江先生向黄先生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口头约定3个月归还。但江先生未按期归还借款,黄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将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还款。江先生辩称,因为黄先生在自己的鱼塘里排污,所以向自己支付了1.5万元作为排污费。自己向黄先生出具借条是笔误,实际应该写成收条。
法院审理认为,
1月27日,上海市南汇区法院作出判决,江先生应归还黄先生借款人民币1.5万元。(《人民法院报》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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