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已满16周岁不满18
该司法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北京青年报》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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