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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讨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006-02-0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12月25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急电,称位于浏河路的某火锅店有50余名农民工聚集追讨工资。经了解,该火锅店于2005年6月至8月委托上海市某建筑装饰公司负责火锅店的整体装修工程,但双方没有签订施工合同。一期工程结束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数额发生分歧而导致纠纷。建筑装饰公司即鼓动职工到已

正常经营的火锅店追讨“工资”。

对此,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表示,建筑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工人日报》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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