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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取证”被告律师成被告

2006-02-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律师非法“取证”

宋雨荷1979年3月出生在哈尔滨。1998年9月23日晚上,她遇到了在酒店打工时认识的厨师韩峰,韩峰将雨荷打昏后强奸。报案后,公安人员将韩峰抓获。由于大出血,雨荷被送到了公安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表示,雨荷今后可能将无法生育。

韩峰被抓后,他的

家属找到律师徐晓冰,徐晓冰在看守所会见了韩峰。因为韩峰涉嫌强奸一案还处于侦查阶段,作为他的代理律师,本来无权申请调查取证。但徐晓冰利用自己律师身份和个别公安人员的疏忽,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刑警队提出对被害人宋雨荷调查取证申请。10月28日,有关人员竟然违规批准了她的请求。

11月1日晚,三位中年妇女自称是韩峰的家属来到雨荷家,自称是韩峰二姨的徐晓冰首先开口:“我们今天来主要想看看雨荷,她看病的钱我们出,你说个数。你们告韩峰也得不到什么,咱们商量商量,你家就别再追这事了!他俩不是在搞对象吗?这怎么能算强奸呀?”雨荷母亲孙桂安气愤地说:“没什么好商量的,韩峰那个畜生把我女儿祸害成这样,他必须得坐牢!”

深夜,雨荷痛苦地躺在床上,耳边响起白天那三个女人的话。担心和绝望慢慢涌上她的心头,于是吃下了两瓶安眠药。由于多种药物的副作用,雨荷落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二级低视力残疾,记忆力也受到了严重的损伤。

母女怒告律师

第二天,孙桂茹便向公安局报了案并委托一位律师为其代理案子。律师表示,应该将徐晓冰等三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向法院起诉。宋雨荷一纸诉状将徐晓冰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三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万元。然而在法庭上,徐晓冰说,她作为律师,依法受当事人委托,履行律师职责,到被害人家中只是为了验明其伤情,属无过错的职务行为。

1999年10月1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定韩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判处韩峰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45051元,驳回了宋雨荷对徐晓冰三人的诉讼请求。

2000年3月,宋雨荷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宋雨荷自杀与徐晓冰等三人的语言威胁有直接关系。11月8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韩峰赔偿宋雨荷医疗费246.5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判令徐晓冰等3人每人赔偿宋雨荷医疗费7309.79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三原审被告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的空白点

代理案子不但没赚到钱,反而自己成了被告,徐晓冰十分脑火。很快,她发现一个法律的漏洞。不久,徐晓冰以自己“不是此起强奸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亦不是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故不应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办案律师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此事非常罕见,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也从未有过判例。因此该案成为了一个难案。

2003年9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前两次判决,同时判令韩峰赔偿宋雨荷医疗费、伤后部分生活费等共计11394元。由于身陷囹圄中的韩峰毫无支付能力。母女俩再度陷入了绝望。

2004年4月,宋雨荷再次向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晓冰等人为其支付伤害赔偿。12月28日,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判处徐晓冰等三人为宋雨荷支付伤害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合计71394万元。徐晓冰则立即提出了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手捧判决书,母女俩悲喜交加! (《法制早报》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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