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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有条件

2006-03-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我是一名17岁的男孩,一天下晚自习回家,走到僻静的地方时,有两个男青年拦住我要钱,我不给,他们就打得我满脸是血,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捡起一块砖砸向其中的一名男青年,造成他重伤。我会不会构成犯罪?男青年的经济损失是否应由我赔偿?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那两名男青年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在这种情况下,你的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针对不法行为。3.不法行为必须正在进行,不能是尚未开始的或者已经结束的。4.针对不法行为人,不能是其他第三人或物。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你砸伤男青年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要求。如果刑事部分已认定为正当防卫,民事部分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今晚报》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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