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汪先生与妻子常女士先后“买断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前不久,汪先生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经对双方多次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北京宣武法院认为,买断工龄补偿款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
据了解,在此之前,关于“买断工龄”的定义、性质尚未有任何权威机构予以解释和划定。此判决是法院首次对此界定。 (《法制晚报》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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