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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凸显劳动者本位

2006-04-1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劳动争议范围不断扩大,劳动关系的变化与法律的不变,使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难免显得有些“刻舟求剑”。更重要的是,12年来劳动关系的内涵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在《劳动法》颁布的1994年,全国5000万国有企业职

工均有固定的身份,“单位”一词依旧盛行。1998年,国企开始大量裁员,5000万名国企职工的绝大多数被推向市场。不仅国企职工的劳动关系走向了市场,另有至少1.2亿农民工加入其中,个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空前壮大,这一系列的新劳动关系,都需要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调节。

在市场经济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称劳方与资方,是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如何对待双方,一定程度体现了政府和立法者的政策取向。《劳动合同法(草案)》强调对劳动者最起码的保护。

一位草案起草者说,“劳动者本位成为本草案起草的核心原则”。例如,草案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除有相应证明的以外,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草案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这等于是告诉大家,将来在“模糊不清”的时候,听劳动者的。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草案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说,“放在更大的背景下考量,此番《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出台,也是国民收入格局调整的一部分”。“合同得到切实的执行,劳动者不再遭受欠薪的烦扰,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弥合了收入上的差距。”(《新闻周刊》200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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