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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民成功提请人大释法

2006-04-2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今年1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规定,公民如果认为该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某些条文需要明确具体含义,或对法规条文的含义理解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等情况,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进行法规解释。

1997年11月,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

驾驶员年龄应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2004年10月15日,国家建设部颁布了第135号令,其中对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年龄作出规定: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据统计,目前在成都市的出租车男驾驶员中,年龄达到或即将达到55周岁的将近200名。如严格执行成都市的法规,这些出租车驾驶员将面临退岗。于是,一些男驾驶员提出了释法申请。

4月13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进行表决,高票通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本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年龄适用法规、部门规章问题的决定》。文件明确“成都出租车驾驶员从业年龄条件适用建设部第135号令的规定,即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

该法规解释通过后,近200名出租车驾驶员继续从业的问题解决了。(《中国青年报》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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