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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怎样治理“商业贿赂”

2006-05-1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商业贿赂在各国都是打击对象。严格的法律,成熟的市场机制,全面打击的氛围,是使其危害降低到最小的必要条件。

日本:老虎苍蝇一起打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当前,日本已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

罪和受贿罪。日本界定的贿赂范围相当广,凡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或者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可以算作贿赂,包括提供性服务以及高规格的宴请和接待等。

日本有关部门对行贿受贿罪的查处十分严格,“老虎”“苍蝇”一起打。如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首相的影响力,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并接受好处费。受该事件的牵连,首相田中角荣被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日本还制定了详细的《公益举报人保护法》。

德国:医药购销领域标准明确

目前,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和《反腐败法》。在德国,制止贿赂行为主要是通过司法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以排除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

医药行业是个特殊领域。为了避免医药公司向医生行贿,德国有关部门在2001年制定了《企业同医疗机构及其责工间合作的刑事评估要点》。规定,医药企业员工以私人名义宴请医生是不允许的。另外,医生收受小额礼品超过一定金额可被视作受贿行为。医生一旦被发现收受贿赂,就会被医院开除。

美国:三机制遏制商业贿赂

成熟的市场经济和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业贿赂在美国难以兴风作浪。

一是反垄断机制。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由于美国几乎没有任何产品和服务是被一两家公司把持的,因此,企图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没有市场。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近乎白热化而又很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把成本控制在最合理状态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就不太可能出现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的情况。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美国,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都会遭到媒体报道和曝光。比如,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讨好美国农业部以获得一些政策方面的好处,一家美国农场向当时克林顿政府农业部中的一位部长级官员的女儿提供了上学的“奖学金”,并出资邀请这位官员到农场游玩,花费几万美元。这件事情被媒体曝光后,这位农业部官员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得不引咎辞职。(《家庭生活报》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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