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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撞”出天价索赔案

2006-05-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9月2日下午,北京李大爷骑自行车时将颜女士撞倒,后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8天后,颜女士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石景山交通支队分析认为,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不能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颜家将李大爷告上法院,索赔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60万余元。

庭审中,李大爷认为他的自行车状况正常,经交管

部门认定完全符合安全要求,而且事发时他在马路上正常行驶,因此他没有过错。这起事故是由于死者横穿马路才相撞的,故死者存在明显过错,而且事后他已经向对方支付了9000元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法官审理后认为,损失应由双方分担。判令李大爷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法制晚报》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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