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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房不属“无房职工”

2006-06-01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陈家夫妇都是事业单位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待遇,但于90年代离婚。之后女方主动放弃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子,此房归了男方。至今,女方也没有再婚,且一直没有房子居住。请问,按照规定,她能否按照无房职工的标准享受住房补贴?

律师解答:

根据规定,职工离婚后如何核定住房面积,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第二种:职工婚姻状况有二次以上变化的,按第一次离婚前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买的住房,核定住房面积。

根据上述规定,此文中的女方应视为在第一次婚姻中已经分得公房,即使她已将房子主动放弃归属男方,且至今仍无房子,但补贴金额也不能按照无房职工的标准计算发放。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都没有以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以及没有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的职工。 (《法制晚报》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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