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唐某到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后,该公司为唐某开立了工资账户,并办理了工资卡的软卡及硬卡。在向职工交付工资卡时,职工均有签收记录。唐某委托同事吴某签收工资卡,但吴某只是签名领取了唐某工资卡的软卡,而没有领取硬卡的记录。2005年11月,唐某发现工资卡中的4300元被人用硬卡取走,便把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海某公司赔偿唐某4300元。
(《文汇报》7.21)
[值班总编推荐] 文旅消费红火,折射中国经济活力
[值班总编推荐] 习近平出席俄纪念苏联伟大卫国战 ...
[值班总编推荐] [特别 ...
启蒙和审美的双重交响
【详细】
秦嗣德:中国传统水墨艺术的人文语境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绘就数字时代的网络法治建设新图景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