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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丢失店方赔偿

2006-08-20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12年前,上海的蔡先生夫妻喜得一条名为“莎莉”的白毛拉萨犬。几年前女儿出国,蔡先生夫妇更视“莎莉”为自己的“小女儿”。

今年1月7日下午,蔡先生带着爱犬到住所附近的南汇区康桥某宠物店为狗沐浴美容。由于“莎莉”经常来该店美容,蔡先生便放心将它留下。约一小时后,蔡先生回到店内领狗,“沙莉”已

不见踪影,蔡先生当即与店员四处寻找,但未果。蔡先生又以发启事、登报等形式找寻,声称即便是找到“沙莉”的尸体也可以获得赏金,但始终无结果。蔡先生只好把宠物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对于此种情况尚无明文规定,但考虑到该犬已成为年近六旬的蔡先生安度晚年的乐趣所在,现该宠物犬走失,无疑是对蔡先生及家人的一种精神打击,因此,宠物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日前,上海南汇区法院判处,上海某宠物店应赔偿蔡先生拉萨犬的价款2500元、印刷广告费443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劳动报》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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