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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不能“走马灯”

2006-08-2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中,少数官员的贪污受贿、买官卖官、弄虚作假令民意愤懑,其危害之大,已严重伤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形象。凡此种种腐败现象,究其根源就在于干部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

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对干部任期作出刚性规定。

长期以来,虽然党章、宪法规定了我国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为5年,但由于没有严格执行任期的相关条文规定,以至于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地(市)级的市委书记10年中换了7任,县(市)级的县委书记5年中换了3任,每届任期实际平均只有一年半左右的状况。

领导干部频繁调动,不利于领导班子的稳定,其弊端显而易见:一是诱发浮躁情绪,在一个职位上没干多久,就千方百计地思量着如何升迁,置正事于不顾;二是助长大搞政绩工程的不良风气,为了快点升迁,只有快出政绩,这必然导致蛮干胡干,留下烂摊子给后任。

更严重的问题是,频繁更换干部,使“买官卖官”在个别地方由“暗箱操作”逐渐公开化。

现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干满任期作出了强力约束:其一,除非因退休、因健康、因不称职、因辞职解职、因处分处罚或被罢免、因特殊需要调整等6种情况外,必须任满一个任期。其二,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确实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只能一次。其三,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也要计算任职年限。这些规定,使官场“走马灯”、“乱哄哄,你方唱罢我登场”的景象不再成为可能。而那些想借干部调整发不义之财的“官帽批发”商,也就难打歪主意了。(《中国青年报》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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