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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走近你我

2006-09-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5年初,王某与林小姐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很快过起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月的一天,林小姐告诉王某说,父母因购买房屋急需用款。看到林小姐着急的样子,王某当即交给她现金3万元,林小姐未写借条、欠条。

同年国庆节前夕,王某与林小姐在筹备婚礼等事宜上出现分歧,

两人关系恶化,解除了同居关系。随后,王某向林小姐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林小姐拒不给付并扬言:“赖账不还,你也没有办法,有本事你去法院告我呀!”

为了得到有效证据,经向律师咨询,王某找到当初的介绍人陪同,并带上微型录音机来到林小姐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同她聊天。王某见林小姐无和好诚意,就再次向其索要当初借给她父母用于购房的3万元钱。谈话中,林小姐也承认曾向王某借款3万元,但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因而拒绝偿还。这些谈话过程,被王某用录音机完整录了下来。

事后,王某将林小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承担诉讼费用。同时,他向法院出示了录音资料和介绍人的证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录音资料以及相关见证人的证言材料相互印证,系有效证据,共同证实了被告欠原告现金3万元的事实,依法应予以支持。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被告10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万元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报》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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