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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收养路费尴尬的是法律

2006-09-03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日前《检察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把燃油税替代养路费问题再次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文章说,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经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文章认为,修正后

的《公路法》一经通过便立即生效,因此,“在目前的法律体系内,整个《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都缺乏法律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完全违法的”。

这些年来,为了推进燃油税早日实施,专家和媒体不厌其烦地讲述实施燃油税的好处,其实,实行燃油税的障碍,主要并不是高油价,而是利益的再分配,说白了,就是一些部门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既得利益。

车子既然使用了道路,无论是“税”还是“费”,总是应当交纳的。

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赵盛玉局长说的话有一定道理:“不征收养路费的前提是征收相关税收,而相关税收的实施办法没有正式出台前,收取养路费是保证公路养护的必要方式。”但是,交纳养路费只能是暂时的,而且这个“暂时”越短越好,我们总不能把人大通过的法律长期束之高阁,因为这已经不只是一项能源政策的问题,而是如何对待法律,如何对待最高立法机构的权威问题。我们讲“尊法”、“守法”,不只是草民百姓的义务,政府部门更应该从“我”做起。  (《中国青年报》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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