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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完善官员个人报告制度

2006-09-1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8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专家认为,领导干部是否逐步定期公开个人、配偶财产状况的争议问题,在这次新规定中将可能有重大突破。

相当范围内报告不实

早在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失控,有的地方干部申报个人事项,秘书代为报告,有的甚至办公室人员代为领导申报,并且还盖上政府公章。”中央党校叶笃初认为在当时市场经济初期,有些党员干部并没有认识到问题重要。两年后,中央就领导干部个人事项再次做出规定。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这次规定事项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子女在房产、出国、婚丧喜庆、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六方面重大事项的情况。

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因此报告不实的情况在相当范围内存在。

新规定重点锁定省部级

“新规定将比1997年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更有操作性,重点可能会锁定省部级领导干部和国有大型企业的负责人。”叶笃初认为。

“制度”一词是这次会议中连续出现最多的词语: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等等。这项制度将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制度反腐进入开展阶段

现行的“报告”制度一般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要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这样就形成了被监督的领导者,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

目前,对“瞒报”、“漏报”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没有必要的惩戒措施,因而难以体现出制度的“严肃性”。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等报告制度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故意瞒报、漏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从制度设计上来加强报告的真实性。(《?望东方周刊》2006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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