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根据该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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