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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见死不救”涉嫌犯罪

2006-11-02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上海浦东张家浜河上有一座水泥桥,河宽约二十米,由于桥洞下比较宽阔,不少外来人员都选择在此居住。浙江来沪打工的瞿某和四川来沪打工者朱某都是桥洞内的“常客”。

今年9月16日晚,瞿某和朱某因小事争执起来,在推搡中,两人同时滑入水中。水性较好的瞿某,被闻讯赶来的马先生救了上来。明知朱某还在水中

,瞿某却逃离了现场,直到晚上得知朱某的死讯,才到派出所自首。

马先生对瞿某“见死不救”的行为表示不满:“我看见瞿某在水中挣扎,便将席子卷成一卷,递给他,瞿某顺着席子就爬了上来。我让他先看着现场,我去报警,等我回来发现瞿某已经跑掉了。他如果能及时告诉过路人,也许有人能把落水者救上来。”

瞿某由于没有及时对朱某施救,日前被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瞿某在看守所中感到“冤枉”。“见死不救”通常面对的是道德谴责,但为什么瞿某却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检察机关表示: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有明文规定,一般对见死不救者只有道德上的谴责,但本案中,瞿某却有见死“必救”的法律义务。因为死者的落水是由于与瞿某的争执后发生推搡导致的。瞿某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朱某进行施救,对死者朱某的死亡存在一种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瞿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上海法治报》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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