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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特殊的劫持人质案

2006-11-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大厦发生“劫持人质”案

2005年7月15日早,王刚陪同已怀孕3个月的妻子李帆到医院例行检查,医生告诉他们,胎儿已停止发育,必须尽快手术,否则会有生命危险。

李帆是郑州市信阳羚锐大厦职工。在询问李帆生活和工作环境后,医生说孩子死在腹中的原因可能与其工作环境有电

磁辐射有关。得知自己的第三个孩子也保不住时,王刚和妻子都哭了。当晚,王刚在打给家人的电话中说:“小孩没保住,我不想活了。”随后,王刚拿起菜刀和一个方板凳出了门。

晚上8时,羚锐大厦院内,上身赤裸的王刚被保安拦住。不久,王刚挣脱保安,持一把菜刀,冲进大厅,在找不到领导的情况下,跳进总服务台,用刀劫持了男服务员张颖。王刚拉着人质转入大厅内的商店,一再要求宾馆总经理何明富出面,为其妻子调换工作岗位。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出防暴警察前去营救人质,与王刚对峙长达3个小时。后警方找来王刚的妻子,并经动员领导出面周旋谈判,最终,王刚放出人质,束手就擒。

调换工作岗位,王刚何以要采用如此激烈的方式?

“绑架案”事出有因

2004年,李帆在网络上认识了王刚。王刚到郑州与李帆完婚后,一直渴望能有孩子。李帆在监控室工作好几年了,听说电磁辐射对婴儿不好,就向单位提出了调岗,所在部门的领班只说会向上级汇报,就没了下文。第一个孩子就这样孕育了,由于反应异常,李帆去省人民医院做了检查,大夫了解到她是在监控室工作,担心电磁辐射影响,建议她不要这个孩子。无奈之下李帆打掉胎儿,同时向领导递交了调岗的申请。

2004年底,单位全员竞聘上岗。李帆想借此机会竞聘仓库保管工作。李帆的竞聘上岗申请上陈述:“经过有关专家咨询,知道辐射对胎儿发育有一定影响,而目前我所工作的岗位就有一定的辐射……”几天后单位领导告知李帆没竞聘上,并说即使她在仓库工作搬重物时也会造成流产。李帆因担心再次落聘下岗,只好选择了回到监控室上班。2005年2月,李帆出现了下腹疼痛后去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停止发育。大夫在询问她工作环境后说了一句“和环境也有一定关系……”就这样,她失去了第二个孩子。

王刚花数百元给李帆买了防辐射围裙。李帆又开始递交调岗申请,却仍无回复……

今年2月份,李帆经检查确认又怀孕后,在数次提交调岗无回音的情况下,向单位申请休病假得到批准。羚锐大厦在给李帆的一份决定中说:考虑到各方面因素,允许你继续在家休息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今,在家坐月子的李帆望着酣睡的宝宝心里充满了安慰,尽管孩子的父亲还在看守所中。

两种判决结果

劫持人质事件发生后,2006年1月1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刚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要素,免予刑事处罚。随后王刚返回家中。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5月初,羚锐大厦一封申诉状递到了金水区人民法院,称:“一个员工或家属,因对单位怀有某种情绪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却不被判处应有的刑罚,法律的公正性何以体现?王刚与警方对峙长达三四个小时,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绑架案给宾馆造成经济损失60多万元。法院判处王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显属不当,我们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

5月21日夜,王刚被逮捕。8月17日,金水区法院认为王刚犯罪不属情节轻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第一份判决书,并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王刚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质疑再审程序

前后不到半年的两个判决,从免刑责到10年刑期,这个变化,引来了北京律师周泽的关注。

11月9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周律师当庭提出质疑: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而一审法院在原审判决已判处王刚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害人也没有申诉的情况下,在再审中改判被告十年有期徒刑,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

周律师认为:王刚的主观恶意性较小,他劫持大厦员工时,还告诉此员工要委屈一下,回头请其喝酒。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一种犯罪行为,而王刚劫持受害人主观上不是为了勒索财物,而是为了维护妻子生育的合法权益,是合法的诉求。对此,公诉人则观点鲜明:虽然王刚为了维护妻子的合法权益,但他的行为方式远远超过了法律的界限。我们也很同情他,但法律是无情的。

目前,郑州中院尚未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民主与法制时报》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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