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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主办权交个人经营,违法

2006-11-26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2004年12月,张某与《中国矿业报》社签订《协议书》,约定2005年该报每周三出版(全年52期)的《财富珠宝周刊》的采编、出版及广告经营工作交由张某全面负责承办;张某可根据周刊的宗旨和方针自行组织采写稿件、编排版面,但报纸大样必须由报社审定等。张某在承办期间需向报社交纳管理费10万元及印刷制版纸张准备金1

0万元等。

协议签订后,张某向《中国矿业报》社交纳管理费5万元,其承办的《财富珠宝周刊》先后出版发行了22期。2005年下半年,双方因故终止协议。之后,张某诉请法院判令《中国矿业报》社返还管理费5万元。

法院认为,目前国家对新闻出版行业实行必要的监管,不允许新闻出版单位将报刊的主办权采取任何形式流转给他人,因此认定《中国矿业报》社与张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决《中国矿业报》社返还张某5万元。(《新华每日电讯》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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