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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回家”了

2007-01-07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从1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在外“漂泊”二十多年,死刑复核权终于“回家”了。

是什么让我们对死刑复核权“回家”如此牵肠挂肚?――那就是:对生命的敬畏。1983年之前,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之后,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死刑复核权被“下放”。从效果上

看,对于及时打击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弊端日益显现。其中,两大问题最为人诟病:一是各地适用死刑标准不统一,同样的犯罪行为,在一个地方被执行死刑,在另外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二是由省一级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由于它同时是二审法院,二审和死刑复核事实上合二为一,导致程序弱化,案件质量下降。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中,受冤枉的是极少数,绝大多数罪有应得。但人死不能复生,在人命关天的问题上,决不能因为“极少数”而失去如履薄冰的审慎。收回死刑复核权,只是第一步,后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最关键的一步已经迈出去了,对它的未来,我们充满期待。(《检察日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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